金陵科技学院档案鉴定销毁规定
    供稿者:  档案馆    (2018-10-09)        阅读:


    金陵科技学院档案鉴定销毁规定

    档案的鉴定、销毁是优化档案馆藏,加强档案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进行鉴定销毁,确保档案的最大效用和正确保管,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鉴定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金陵科技学院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

    二、档案鉴定销毁的审批事项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长负责,鉴定小组由党办、校办、纪委办、档案馆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三、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四、分管校长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五、鉴定小组指定两个以上监销人员。监销人员要根据档案销毁清册,认真核对档案材料,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

    六、电子档案的鉴定销毁参照国家关于电子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八、非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核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部门擅自销毁各类档案材料。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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