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会〔2020〕1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档案馆,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各部门和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和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五、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实现与税务、铁路、航空、海关、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管理、长期保管、利用等环节合法合规。
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档案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培训,做好内容解读,引导从业人员充分领会本通知精神,全面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电子会计凭证生成、管理等要求。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馆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