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科技学院档案保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金陵科技学院保密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忠于职守,增强保密意识,认真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二、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接收、管理和利用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借出档案应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
三、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随意摘抄、传播涉密和不宜公开的档案内容,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档案内容;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及保管情况;不准通过普通邮政方式传递涉密和不宜公开的档案材料。
四、涉密档案应当在档案卷宗封面或者首页上作出与卷内密件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应当按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五、涉密和不宜公开的档案应有专门的库房(柜子)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六、查阅、摘抄、复制有涉密和不宜公开的档案,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查阅人员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接触范围。查阅涉密和不宜公开的档案需经分管校长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妥善保管好摘抄记录及复制件,使用完毕后,须交回档案馆销毁。
七、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
八、凡需销毁涉密和不宜公开的档案必须严格审定、造册,经分管校长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销毁档案的清册存档备查。
九、档案馆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废纸必须交由专业机构销毁,不得随意乱扔或出卖。
十、发现档案遗失或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或学校保密委员会汇报,及时妥善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